邮寄行政机关公文,未使用EMS,败诉
内容摘要:
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及送达方式合法性两个焦点问题:
一、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直到原告提出行政诉讼后,仓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为逃避法律追责,连同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一起夹带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中,却在法庭辩论环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地谎称已电话告知复议决定延期和原告已同意一并送达延期通知书,但却未能进行举证,而是庭审中再次谎称查询通话记录困难而未予提交,庭审后在法院规定的提交证据期限,亦未能补充相关联系确系电话告知了原告的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程序违法,合法合理。
二、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青岛市GDP贡献最高的区政府,却知法犯法,带头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亦并无不当,依法有据。
2016年,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本案既从程序正义或程序审查上,确认了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也进一步确认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国家公文必须通过邮政专营企业合法的法定途径进行送达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均属于国家公文。
为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公文的通信安全、保障公众及私人的信息安全,明确由寄递企业的“国家队”——中国邮政独家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
使用民营快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法院判决: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
邮政快递的这一优先特权更有效的确保了邮件的及时送达。
附:(2015)西行初字第37号)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国家机关公文不可以使用邮政企业之外的快递公司寄递,
否则,行政行为可能被确定为违法,甚至可能被撤销。
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郑州市中院(2021)豫01行终322号案件判决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属于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予以权威、规范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被告通过顺丰速运邮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回复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撤销:安徽省高院(2020)皖行申475号案件的判决观点认为: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某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邮政法》第55条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快递公司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自身也存在风险:对于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来说,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也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20万以下罚款)的风险。